(2015)怀执字第4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高兴帅与刘正化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419-2号申请执行人:高兴帅,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刘正化,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高兴帅与被执行人刘正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怀执字第4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正化所有的车牌号为皖C×××××号小型汽车一辆;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怀执字第41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正化所有的位于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禹都雅苑小区12幢1201室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正化所有的车牌号为皖C×××××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正化所有的位于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禹都雅苑小区12幢1201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