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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秦皇岛联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创智港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联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创智港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秦皇岛联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港城创业基地3栋104号。法定代表人张广祥,总经理。被申请人秦皇岛创智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嫩江道6号303房间。法定代表人金哲,总经理。申请人秦皇岛联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创智港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以申请人秦皇岛联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创业基地3栋104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创智港投资有限公司1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秦皇岛联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创业基地3栋104号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分别为秦房字第××号、秦籍国用2012第商71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桂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