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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二保与李全珍、李勇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保,李全珍,李勇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212-1号原告李二保。委托代理人王桂男,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全珍。被告李勇峰。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珍,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保诉被告李全珍、李勇峰分割赔偿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二保于2015年4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二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325元、财产保全费1250元,合计人民币5575元,由原告李二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宁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