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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席淑霞诉郭保欢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淑霞,郭保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393号原告席淑霞,又名席富勤,女,汉族,农民。被告郭保欢,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淑霞诉被告郭某保欢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淑霞与被告郭保欢达成和解,原告席淑霞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0元,由原告席淑霞承担。代审判员  肖志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帆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如下:《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