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武先林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先林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969号罪犯武先林,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太刑初字第0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先林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武先林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务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武先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武先林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减刑幅度可适当从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先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2月1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邰玉妹审 判 员 潘启芳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