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法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魏清堂 (2)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清堂,徐勇,张国伟,徐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襄法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魏清堂,男,1970年4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徐勇,男,1971年8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国伟,男,1967年1月22日生。被执行人:徐建立,男,1957年1月1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清堂与被执行人徐勇、张国伟、徐建立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魏清堂与被执行人徐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2015)襄证民字第19号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襄证民字第19号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王志坚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