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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焦正玉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正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焦正玉,男,汉族,1991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濮阳市茂名路路东,苏北路路北电台家属院5号楼1单元1层西户,身份证号410928199110290970,联系电话1363968****。委托代理人韩洪峰,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联系电话1363968****。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7943526-9,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北段。负责人李宏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相民,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03030****。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山普、张彦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正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耀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