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过执字第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蔡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过执字第0033号申请执行人蔡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负责人程洪斌,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035元,限期内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及债权5035元予以冻结、扣划。款划至谷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农行营业部,帐号:17×××7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彦审 判 员 詹宏伟代理审判员 明哲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翟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