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二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俊诉被告青海金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青海金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233号原告:李俊,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自由职业,住湖北省洪湖。委托代理人:葛明骏,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金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王小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诉被告青海金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以与青海金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50元,减半收取5425元由原告李俊负担,余5425元退还原告李俊。审 判 长 强文静审 判 员 任 宁人民陪审员 李兆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雯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