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余跃成与被告李文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跃成,李文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32号原告余跃成,男,1957年10月18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被告李文喜,男,1970年4月23日生,汉族,忻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跃成与被告李文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跃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跃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宁彦华审判员 刘聪明审判员 彭秀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丰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