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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153号原告:刘某甲,男。被告:马某,女。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苗立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9月自由恋爱,××××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丁,××××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自2015年1月3日(2014年农历11月13日)外出至今,现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三个子女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被告马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马某于2006年9月自由恋爱,××××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丁,××××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自2015年1月3日(2014年农历11月13日)外出至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三个子女随其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并生育三子女,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近期原、被告感情不和,若双方能够珍惜婚姻家庭,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着想,双方和好是可能的,且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广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