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崔有才与锡林郭勒盟荣泽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有才,锡林郭勒盟荣泽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崔有才,男,汉族。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荣泽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荣,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荣泽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占有第三人内蒙古荣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百分之十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崔有才,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荣泽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荣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百分之十的股权转让到申请执行人崔有才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晓东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