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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执民字第2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周妙丹与周志坚、谢忠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2915号申请执行人周妙丹;杨红;杨胜男;杨山烈;翁梅仙与被执行人周志坚、谢忠义、叶李青、范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妙丹;杨红;杨胜男;杨山烈;翁梅仙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志坚、谢忠义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叶李青、范勇波其房产抵押贷款,本案已执行查封一时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丽莲执民字第29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杜建伟执 行 员 付巍巍执 行 员 杜岳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腾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