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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姜殿军申请执行肇州县二井镇光辉村村民委员会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殿军,肇州县二井镇光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姜殿军,男性,住所地肇州县。被执行人肇州县二井镇光辉村村民委员会,地址肇州县。法定代表人代立民。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姜殿军申请肇州县二井镇光辉村村民委员会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庆仲裁字第17号裁决书,被执行人肇州县二井镇光辉村村民委员会应于2014年10月15日前将申请人姜殿军所承包位于肇州县儿井镇光辉村前三井屯东头砖路西侧的王金良栽种的四行约700余棵杨树林影地清理完毕,因被执行人无力执行,本院强制执行完毕,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州执字第2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立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