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夏民初字第325号原告任某某,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庞某某,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以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