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岳爱荣与吕艳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爱荣,吕艳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336号原告岳爱荣,被告吕艳顺,上诉人岳爱荣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岳爱荣又以……(简述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简述准许撤回上诉或者不准撤回上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回上诉的,写:“准许上诉人岳爱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回上诉的,写:“不准上诉人岳爱荣撤回上诉,本案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准撤回上诉的,此项不写)。审判长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祥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