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民五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何述庆与姜月登、东阿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述庆,姜月登,东阿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五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述庆,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明波,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月登,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阿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文化街东首路北105国道东侧王海临街楼。法定代表人:董文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军,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文化街***号。负责人:王来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魏芳,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晓娟,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述庆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述庆以已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述庆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何述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上诉人何述庆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兴宇审判员 李曙霞审判员 孙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洪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