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传平与李国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170号原告陈传平,个体户。被告李国权,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平诉被告李国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传平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传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传平负担。审判长林庆勇人民陪审员高伟巍人民陪审员刘孝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舒贤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