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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梁国亮诉唐兰英、李海丰、李东海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亮,唐兰英,李海丰,李东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762号原告梁国亮,男,现年62岁,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贵彬,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兰英,女,现年50岁,汉族。被告李海丰,男,现年47岁,汉族,系被告唐兰英之夫。被告李东海,男,现年42岁,汉族,系被告李海丰之弟。上列被告唐兰英、李海丰、李东海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凌,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亮与被告唐兰英、李海丰、李东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国亮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国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梁国亮负担。审 判 长  李永耀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代理审判员  马瑞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