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罗法执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苏许连与梁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许连,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232-2号申请执行人苏许连,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被执行人梁辉,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12)云罗法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梁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儿子抚养费522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开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梁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罗定市支行的账户存款在5270元范围内的冻结。二、对被执行人梁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罗定市支行的账户存款在5270元范围内划拨至罗定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焯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建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