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方某甲、杨某某与方某乙、方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杨某某,方某乙,方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329号原告方某甲,男,192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杨某某,女,193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小勇,重庆市梁平县福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乙,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方某丙,女,成年,汉族,农民,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方某甲、杨某某与被告方某乙、方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甲、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