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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永丛,镇平县司法局彭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苏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舒天,镇平县司法局彭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