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永丛,镇平县司法局彭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苏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舒天,镇平县司法局彭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