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葛树明与刘世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树明,刘世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680号原告葛树明,现住扶余市。被告刘世平,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秀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