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国庆与倪显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庆,倪显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181号原告:刘国庆,男,1962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海,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显明,男,1971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刘敬西,颍州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庆诉被告倪显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庆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静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