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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立民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谢月良与陈桂中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月良,陈桂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立民终字第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谢月良,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桂中,男。上诉人谢月良因与被上诉人陈桂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娄中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谢月良未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通知》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月良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谢月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武松代理审判员  李隽明代理审判员  匡小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