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执减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许仕全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仕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减字第839号罪犯许仕全,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了(2012)四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仕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五千元。现已执行刑期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许仕全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许仕全的悔改表现,有罪犯许仕全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许仕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仕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维红审 判 员 杨保国人民陪审员 冯 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