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一初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秀梅与被告陈金波、付荣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梅,陈金波,付荣俊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0828号原告:陈秀梅,女,1968年11月15日生,满族,住开原市兴开街娄相屯村二组1号。委托代理人:刘培方、马冬,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波,男,1970年10月32日生,汉族,住开原市兴开街娄相屯村。被告:付荣俊,女,1973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梅与被告陈金波、付荣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梅撤回起诉。诉讼费430.00元,退回原告215.00元,由原告承担215.00元。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娇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