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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龙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潘某与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辅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倪根云,盐城市盐都区龙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辅某,居民。原告潘某与被告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汉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潘某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杨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