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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介休市义安镇北辛武村民委员会与介休市义安佳乾煤化有限公司土地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介休市义安镇北辛武村民委员会,介休市义安佳乾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409号原告介休市义安镇北辛武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辛武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和世明,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鸿明,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新,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介休市义安佳乾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乾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新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土生,该公司职工。原告北辛武村委会诉被告佳乾公司土地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辛武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新、被告佳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土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04年10月17日、2005年11月2日签订两份土地使用合同,被告共占用原告集体土地540亩,每亩每年支付土地使用费1000元;每年支付原告土地使用费54万元,期限30年。合同签订后,被告履行至2013年完结;2014年的土地使用费54万元至今未付且已过给付期限。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佳乾公司没有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对原告所诉予以认可,并称因经济形势原因,我方只能在六月底前先给付14万元,余款40万争取在年底清偿,利息不应计算。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下列证据:1、土地使用合同,时间是2004年10月17日,合同双方为北辛武村委会及佳乾公司;合同约定,甲方(原告)提供给乙方(被告)二百七十亩土地,使用期限为30年,即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34年12月31日止;土地使用费为每亩每年人民币1000元,每年土地使用费共计27万元,当年的租金分前半年和后半年两次交清,即第一次在当年的六月底前交,第二次在当年的十二月底前交清;2、土地使用合同,时间是2005年11月2日,合同双方为北辛武村委会及佳乾公司;合同约定,甲方(原告)提供给乙方(被告)二百七十亩土地,使用期限为29年,即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34年12月31日止;土地使用费为每亩每年人民币1000元,每年土地使用费共计27万元,当年的租金分前半年和后半年两次交清,即第一次在当年的六月底前交,第二次在当年的十二月底前交清;3、档案信息卡,证明被告单位登记情况。对上述证据,经被告佳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当庭确认。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7日、2005年11月2日,原告北辛武村委与被告佳乾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土地使用合同,两份合同均约定,甲方(原告)提供给乙方(被告)二百七十亩土地;土地使用费为每亩每年人民币1000元,每年土地使用费共计27万元,当年的租金分前半年和后半年两次交清,即第一次在当年的六月底前交,第二次在当年的十二月底前交清。两份合同每年共应支付原告土地使用费54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土地使用费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全年土地使用费54万元至今未付。2015年2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土地使用费54万元及迟延给付的利息。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北辛武村委会与被告佳乾公司签订的两份土地使用合同,实质为租赁合同。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自合同双方签订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均应遵约而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给被告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土地,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即租金,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4万元土地使用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故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介休市佳乾煤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介休市义安镇北辛武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费54万元;二、驳回原告介休市义安镇北辛武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被告介休市义安佳乾煤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晓忠审 判 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吴年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