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执减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商继山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商继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减字第785号罪犯商继山,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2009)城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商继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2年4月减刑一年;2014年1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六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商继山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商继山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商继山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商继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审 判 员 杨保国人民陪审员 冯 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