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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李玉香、刘夏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香,刘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香,女,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刘夏光,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职工,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香与被执行人刘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夏光长期下落不明且其本人一直不具备金钱给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恩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吉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