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殿华与俄力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殿华,俄力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李殿华男汉族被执行人:俄力博男蒙古族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殿华与被执行人俄力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4025元,未执行标的为402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俄力博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俄力博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3)博小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克加甫审判员 帕 木审判员 李 吉 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才龙巴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