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公司与景俊香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公司,景俊香,董世科,邱玉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公司,住所地岷县岷阳镇岷州西路。负责人杨亚忠,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俊香,女,汉族,1974年3月17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岷阳镇龙潭村四社。原审被告董世科,男,汉族,1986年3月4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禾驮乡曙光村***号。原审被告邱玉梅,女,汉族,1985年5月17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过境公路***号营职楼*单元***号,现住岷县岷阳镇润城花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14)岷梅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岷县人民法院(2014)岷梅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回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公司。审判长 李建林审判员 XX悌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