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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15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蔡仲举与被告蒋玉钢、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菊,蒋玉钢,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543-1号原告王小菊,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蒋玉钢,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平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玉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仲举与被告蒋玉钢、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仲举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蒋玉钢、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蒋玉钢、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保证人苏玉环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西侧南水厂家属院房产一套(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0117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