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钟建与索欣、王钟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钟建,索欣,王钟钦,天津亿索高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896号申请执行人王钟建,无职业。被执行人索欣。被执行人王钟钦。被执行人天津亿索高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12号503室(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钟建与被告索欣、王钟钦、天津亿索高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索欣、王钟欣配合王钟建办理过户手续,将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2号楼-4-30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王钟建名下,过户费由王钟建承担。索欣、王钟欣给付王钟建违约金92500元,天津亿索高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保群审判员 孙志伟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