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田应贵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应贵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55号罪犯田应贵,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5日作出(2002)渝四中法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应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2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8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5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8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2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2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1年3月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田应贵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应贵,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田应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应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