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缪挺钢、褚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缪挺钢,褚丽华,褚培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所地:福鼎市。负责人翁时希,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崧,住福鼎市。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陈钦荣,住福鼎市。被告缪挺钢,住福鼎市。被告褚丽华,住福鼎市。被告褚培晶,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被告缪挺钢、褚丽华、褚培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开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思全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