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波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常丽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常丽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王波,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地址:瓦房店市新华路9号。负责人:左振礼,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常丽贤,女。原告王波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常丽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4月9日,原告王波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常丽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波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波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瓦房店支公司、常丽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波负担。审 判 长 王英华审 判 员 刘 燕人民陪审员 武 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