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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波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常丽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常丽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王波,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地址:瓦房店市新华路9号。负责人:左振礼,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常丽贤,女。原告王波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常丽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4月9日,原告王波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常丽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波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波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瓦房店支公司、常丽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波负担。审 判 长  王英华审 判 员  刘 燕人民陪审员  武 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