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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振,汉族,男。被告王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被告王某某籍贯乾县薛录镇薛录村四组,其为现役军人,在部队服役十几年,但其具体地址及部队名称不详,原告不能提供。经与被告父亲王友臣了解,亦无法查明,导致案件诉状副本及传票无法送达,且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不属本院管辖,综上本院认为,本案不能依法送达或移送,原告及其代理人亦无异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李某某已缴纳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继宏代理审判员  康亚妮人民陪审员  强菊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