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振,汉族,男。被告王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被告王某某籍贯乾县薛录镇薛录村四组,其为现役军人,在部队服役十几年,但其具体地址及部队名称不详,原告不能提供。经与被告父亲王友臣了解,亦无法查明,导致案件诉状副本及传票无法送达,且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不属本院管辖,综上本院认为,本案不能依法送达或移送,原告及其代理人亦无异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李某某已缴纳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继宏代理审判员 康亚妮人民陪审员 强菊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