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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舟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沈颖琰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颖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浙舟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颖琰,无业。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2014年3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现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岱山县公安局押回再审。现押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敏敏,浙江省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舟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颖琰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颖琰及其辩护人张敏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1年,被告人沈颖琰虚构投资生意、回报较好,以借为名,向何某、陈某乙、许某、李某、徐某甲、毛某、孙某乙、王某乙、冯某、胡某沈某、张某甲、王某娟夫妇、於某琴、徐某乙、邱某、陈某丙、鲍某、於某琴、刘某甲夫妇、乐某、池某乙、刘某乙、王某丙、张某乙等25名被害人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246.2万元,用于赌场放高利贷、支付利息等。至案发,沈颖琰共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共计934.53万元,实际骗取1311.67万元。为指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何某、陈某乙、许某、李某、徐某甲、孙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洪某、俞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沈颖琰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借条、刑事判决是、银行账户明细、民事裁定书等书证,身份证、笔记本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沈颖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沈颖琰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沈颖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沈颖琰对指控诈骗数额有异议,称向许某等九人借款和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数额不同于指控数额,且第一次借款本金应当实际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称,沈颖琰只是部分虚构事实,部分被害人明知沈颖琰的借款用途为放高利贷,沈颖琰大部分借款当时未实施欺诈行为,其无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应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沈颖琰犯罪数额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借款、还款、支付利息等情况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数额不当;部分出借人系沈颖琰亲属朋友,出借资金给沈颖琰系为沈颖琰帮忙,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沈颖琰参与民间打会是合法行为,冯某的5.4万元亦不应认定为诈骗;沈颖琰主动交代本案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犯罪主观恶性小,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1年11月,被告人沈颖琰虚构投资集装箱、医药、鱿鱼、石油等生意及购买房地产、投资入股、承包工程、拼股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借款为名骗得何某等二十四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673.2万元,用于在赌场放高利贷、支付利息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时,沈颖琰向何某等二十四名被害人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共计1573.8万元,实际骗取钱款共计1099.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2年至2011年6月,沈颖琰以投资生意为由向何某借款人民币25.8万元,陆续支付利息共计23.27万元,实际骗取2.53万元。2、2007年11月至2011年9月,沈颖琰以买房、做集装箱生意为由向陈某乙借款102万元,陆续支付利息共计27.1万元,实际骗取74.9万元。3、2009年6月至2010年10月,沈颖琰以投资集装箱生意、投资医药生意等为由向许某借款198万元,陆续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共计178.6万元,实际骗取19.4万元。4、2009年8月,沈颖琰以单位入股为由向李某借款21万元,陆续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共计18.92万元,实际骗取2.08万元。5、2009年10月、2011���3月,沈颖琰以投资集装箱生意为由向徐某甲借款10万元,陆续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共计3.6万元,实际骗取6.4万元。6、2009年12月,沈颖琰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毛某借款8万元,陆续支付利息共计3.8万元,实际骗取4.2万元。7、2009年至2011年,沈颖琰以做石油生意、买房为由向孙某乙借款79万元,陆续支付利息共计9万元,实际骗取70万元。8、2010年1月,沈颖琰以买房为由向王某乙借款10万元,陆续支付利息共计5.25万元,实际骗取4.75万元。9、2010年6月,沈颖琰以投资集装箱生意为由在冯某处“打会”,沈颖琰收取两节会钿后,无力支付剩余的会钿5.4万元,后由冯某支付,实际骗取5.4万元。10、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经许某介绍,沈颖琰以投资集装箱生意、投资医药生意等为由向胡某借款420万元,陆续支付利息共计230.8万元,实际骗取189.2万元。11、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沈颖琰以做医药生意为由向张某甲、王亚娟夫妇借款22万元,陆续支付利息共计3.6万元,实际骗取18.4万元。12、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沈颖琰以拼股、承包工程为由向於菊琴借款共计310万元,陆续支付归还本金共计105万元,支付利息共计157.19万元,实际骗取47.81万元。13、2011年,沈颖琰以做鱿鱼船生意为由向徐某乙借款5万元,陆续支付利息共计2万元,实际骗取3万元。14、2011年1月至11月,沈颖琰以投资生意、购买土地、承包工程为由向邱某借款350万元,陆续归还本金共计215万元,支付利息共计121.4万元,实际骗取13.6万元。15、2009年3月至6月,沈颖琰以做集装箱生意、买房为由向陈某丙借款75万元,陆续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共计21.85万元,实际骗取53.15万元。16、2011年4月至8月,沈颖琰以投资生意、承包工程为由向鲍某借款共计340万元,陆续归还本金共计100万元,支付利息共计141.6万元,实际骗取98.4万元。17、2010年至2011年11月,沈颖琰以买医疗器材、交通委拼股、拼电力股、拼鱿鱼船、秀山工程承包等为由向於亚琴、刘某甲夫妇借款562万元,陆续支付利息共计182.44万元,实际骗取379.56万元。18、2011年7月,沈颖琰以做工程为由向乐某借款30万元,陆续支付利息共计5.4万元,实际骗取24.6万元。19、2011年7月,沈颖琰以买土地为由向池某乙借款30万元,陆续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共计9.4万元,实际骗取20.6万元。20、2011年7月至8月,沈颖琰以做生意为由向刘某乙借款40万元,陆续支付利息共计6.78万元,实际骗取33.22万元。21、2011年10月,沈颖琰以做医药生意为由向王某丙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0.2万元,实际骗取9.8万元。22、2011年10月,沈颖琰以购买土地为由向张某乙借款20万元,陆续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共计1.6万元,实际骗取18.4���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何某陈述,2001年其同事沈颖琰开始向其借款,借款理由是投资做生意,如集装箱生意,开始约定月息1分,至2007年沈将之前多次借款的借条合并起来,写了1.5万元和4万元两张借条,之后沈颖琰继续向其借款,2011年6月10日其又借款2万元給沈,沈颖琰合并出具了一张25.8万元的借条,2007年约定月息1.5分,2009年约定月息2分。2011年底沈颖琰电话联系其称她的1000多万元投资款被人骗走了,后其就联系不上沈颖琰。沈颖琰按时支付利息,并确认收到利息共计23.27万元,本金未归还。(2)被害人陈某乙陈述,2007年沈颖琰称要去购买商品房,向其借款5万元,此后沈颖琰又以宁波北仑拼做集装箱生意及与朋友共同购买店铺为由向其借款,沈颖琰共计向其借款102万元,其中21万元是经其介绍由以陈某甲、“林某娣”名义借给沈颖琰的,该21万元本金其已归还陈某甲、林某。其与沈颖琰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分至2分不等。至案发前其收到利息共计27.1万元。2011年底沈颖琰对其称她借的钱用于放高利贷,借她高利贷的定海人跑了。后来沈颖琰与其失联了。(3)被害人许某陈述,其经池某甲介绍认识神颖琰,2004年后沈颖案称要投资宁波北仑集装箱生意向其借钱,月息5分,其即将5万元打到沈颖琰卡上,后沈颖琰每月将利息打到其卡上,付了一年利息。之后沈颖琰以拼股做医疗器材、渔船等生意为名继续向其借款,到案发时沈共计向其借款198万元,约定月息4分至6分不等,除5万元借款收到2.5万元利息外,其余借款利息一直付到2011年11月,合计收到利息170多万元。后来沈颖琰无法还本付息了。其帮助胡某出面借给沈颖琰300多万元钱,胡某也与其一样被沈骗了。��4)被害人李某陈述,2009年沈颖琰以单位投资入股为由向其借款,共计借款21万元,2011年1月其要回10万本金,沈颖琰通过汇款方式支付利息直至2011年11月,一开始每月支付利息0.4万元,2011年1月后每月付0.22万元,同年12月沈颖琰告诉其借款被她用于放高利贷,而非投资入股。(5)被害人徐某甲陈述,2009年10月沈颖琰称要在宁波北仑投资集装箱生意,向其借钱,其借给她5万元,月息为2分,沈每月支付利息1千元,2011年3月沈颖琰又以同样理由借款5万元,继续以月息2分支付利息,直至同年10月。其合计收到利息3.1万元。(6)被害人毛某陈述,2009年其侄女沈颖琰向其借款8万元,借款理由是资金周转需要,月息2千元,一直付到2011年6、7月,合计收到3万余元利息。(7)被害人孙某乙陈述,2008年沈颖琰称要拼股做石油生意及帮其购买房屋,向其借钱,其多次将共计79万元钱借给沈。沈颖琰支付利息9万元。(8)被害人王某乙陈述,沈颖琰系其姑妈的女儿,2009年底沈颖琰称她要去一家医药公司入股,向其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5分,共计收到5万多元利息。沈颖琰是通过银行支付利息的。(9)被害人冯某陈述,2010年5、6月沈颖琰陈要去那边投资集装箱生意向其借钱,其提出自己没钱,可以让沈参加打会,同年6月10日其凑齐11节打会的人,其中给沈颖琰也排了两节,开始沈颖琰按时拿出会钿,但到只好替沈颖琰拿出会钿,沈颖琰拿到第二节会钿后,沈颖琰以无钱为由拒绝拿出会钿,其只能替沈拿出会钿合计5.4万元。(10)被害人胡某陈述,2010年其经许某介绍认识沈颖琰,后沈颖琰以投资集装箱、鱿钓船、医疗器材生意为名向其借款,其通过银行汇款将共计420万元借款交给沈,约定月息4分至7分不等,利息是沈颖琰通过许某转交给其的,付到2011年11月,合计收到利息230.8万元。(11)被害人张某甲陈述,沈颖琰是其妻王亚娟的表外甥女,2010年11月沈颖琰以单位投资医药生意为名向其夫妻借款,共计借款22万元,约定月息2.5分,其中12万元借款利息支付了一年,10万元利息未支付。(12)被害人於某琴陈述,2009年至2011年沈颖琰以购买医疗器材、拼股做生意、承包工程等为由向其多次借款,共计还有215万元本金未还,其基本是通过银行将借款交给沈颖琰,约定月息5分至9分不等,其中存在利息转本金的情况,有些利息在其交给沈颖琰的本金中先予扣除,沈颖琰支付利息至2011年10月底。其共计收到100多万元的利息。2011年11月收到的5万多元是打会的会钿。(13)被害人徐某乙陈述,2011年沈颖琰以拼鱿鱼船生意为由向其借款5万元,月息为5分,2011年沈颍琰称她出事了,后无法联系。其共计收到利息2���多元。(14)被害人邱某陈述,2011年1月起沈颖琰以投资医疗设备、集装箱、鱿鱼船、购买土地和房产、承包工程等理由向其多次借款,部分本金已归还,至今还有155万本金未还,其中包括於珊红的20万元和郑萍萍的30万元,利息支付到2011年9月,其收到利息共计123.2万元。(15)被害人陈某丙陈述,2009年3月至2011年沈颖琰以在宁波投资集装箱生意、购房等为由向其多次借款共计75万元,后归还本金10万元,还有65万元本金未还,约定月息2.5分和4分。沈颖琰支付利息至2011年底,其确认收到利息共计11.55万元。2011年12月沈颖琰又还给其0.3万元。(16)被害人鲍某陈述,2010年其开始借钱给沈颖琰,沈颖琰最初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20万元,一个月后还本付息,其认为沈讲信用,之后陆续借钱给沈颖琰,沈借款理由有承接工程、投资需要等,并出具借条,支付利息月息6���至1角1分不等,高于借条中约定的月息3分,沈颖琰已经还100万元本金,还有240万元本金未还,平均借款时间为四五个月、沈颖琰支付利息至2011年10月,其确认沈颖琰已归还借款利息43.5万元,未归还借款支付利息98.1万元。(17)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10年至2011年其与於亚琴夫妻共计借给沈颖琰582万元钱,其中向其出具借条为60万元,沈颖琰借款理由是做生意、承接工程等,约定月息3分,利息付到2011年11月。(18)被害人於某琴陈述,2010年至2011年沈颖琰以投资做医疗器材生意、拼股、做工程等为由向其及丈夫刘某甲借款合计582万元,其中向其出具借条为522万元,约定月息7分至1角不等,其中2011年11月10日20万元借条不是本金,而是应付借款利息。沈颖琰利息付到2011年10月。沈颖琰还欠她和刘某甲562万元本金,其收到利息合计111.72万元。(19)被害人乐某陈述,2011年5月沈颖琰以做工程为由向其借款30万元,其以乐鹏飞名义与沈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借给沈30万元,约定月息2.5分,沈颖琰付了3个月利息。(20)被害人池某乙陈述,2011年沈颖琰以购买土地为由向其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7分,2011年12月沈颖琰还给其1万元。(21)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1年沈颖琰以拼股做生意等理由向其借款,其合计借给沈颖琰40万元,后收取利息约6万元。部分利息在本金中先扣除了。(22)被害人王某丙陈述,沈颖琰是其外甥女,2011年10月沈颖琰称要做药材生意,向其借款10万元,其将10万元现金交给沈颖琰。(2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1年10月沈颖琰以拼股买土地为由向其借款20万元,其要求沈颖琰以房产证为抵押,沈后同意。其只拿到0.1万元利息。(24)被告人沈颖琰供述,2002年开始其虚构投资做集装箱生意、拼股做生意、购买房产、土地、做医疗器材、药材生意等理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分别向陈某乙、於亚琴、许某、徐某甲等人借款,借期一般为4、5个月,部分借款系经池某甲介绍,其所借款项主要用于借给“林平波”到赌场放高利贷、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等,部分借款本金按期支付利息的同时已归还,后因“林平波”无法归还其借款,其无法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因此离开舟山,至广州市后不再与陈某乙等人联系。其将部分借款时间、数额、支付利息记录、归还本金等情况记录在一笔记本,该笔记本交给其母亲保管。期间,其虚构购买商品房、店铺及投资集装箱等生意的理由向陈某乙多次借款,并出具借条,其中几张是按陈某乙意思出具给陈某甲、“林亚娣”,共计102万元,月利率1分至2.5分不等,利息支付至2011年11月,共计支付利息约27.1万元。2002年其以投资做生意为由向何��借款,数额不等,月息1分至2分不等,2011年其将借款情况进行汇总,出具一张25.8万元的借条,利息支付至同年11月,25.8万元本金未归还,共计支付利息23.27万元。其以到宁波北仑拼做集装箱生意。拼鱿鱼船股份、拼做医疗器材生意等虚构的理由,多次向许某借钱,还欠借款本金共计198万元,约定月息5分至1角不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利息,利息共计付170多万元。2009年其虚构单位投资入股理由向李某借钱,合计21万元,2011年归还本金10万元,每月支付利息直到2011年11月,支付利息共计付8.4万元。2009年10月其虚构在宁波投资集装箱生意理由向徐某甲借钱,共计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合计3.6万元。2009年其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毛某借款8万元,每月支付2千元利息,直到2011年11月,合计支付利息3.8万元。2008年至2011年其虚构拼股做石油生意、帮助孙某乙购买房产理由,分3次���计向孙某乙借款79万元,支付利息9万元,2010年其虚构买房理由向王某乙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5分,利息支付到2011年11月,共计支付5.25万元。2009年其虚构投资集装箱生意理由向冯芝邱借钱,冯提出转会钿,其就在冯某处转了两节会钿,每三个月交1万会钿,得会后要付400元利息,2011年9月其就付不出会钿了,后面的会钿是冯某帮其付的。其通过许某向胡某借钱,借条出具给胡某,利息支付也通过许某,汇到许某银行账户,支付利息合计230.8万元。2010年11月其虚构单位医药生意向张某甲夫妇借钱共计22万元,月息为2分,利息支付到2011年11月。2009年其虚构做生意等理由向於菊琴多次借款,共计借款205万元,约定月息7分至1角2分不等,最后一张10万元借条是因其无法支付利息而转为本金出具的,其共计支付利息157.19万元。2010年起其虚构做生意等理由向邱某借钱,月息7��至1角1分不等,直到2011年9月,期间有些本金已归还,至今还有135万元本金未还给邱,其支付利息共计121.4万元。2009年至2011年,其虚构在宁波做集装箱生意理由向陈某丙多次借款合计70余万元,还欠陈某丙65万元本金,支付利息至2011年11月,其向陈某丙还本付息共计21.85万元。2011年其虚构拼鱿鱼船生意理由向徐某乙借款5万元,月息为5分,利息付到2011年11月,共付2万元。2010年其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的理由向鲍某多次借钱,2010年借款本金已经归还,2011年借款合计240万本金还未归还,约定月息6分至1角1分不等,利息支付至2011年下半年,合计支付利息141.6万元。2010年至2011年其虚构做医疗器材生意、拼股、承包工程等理由向於亚琴、刘某甲夫妇借钱,还欠他俩借款本金共计562万元,并出具借条,部分本金归还后又被其借去,其按月息6分至1角支付利息,已归还过本金部分的借期一般为四个月,支付利息合计为199.82万元。2011年1月其经池某甲介绍后虚构做生意理由向乐某借款共计60万元,还有30万元借款本金未还,向乐某支付利息共计5.4万元。2010年至2011年其虚构做集装箱生意等理由向池某乙借款共计66万元,还欠30万元本金,约定月息为5分至7分不等,未还的本金支付利息到2011年11月,2011年12月又还给池某乙本金1万元。2011年其虚构做生意等理由向刘某乙借钱,共计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6分或7分,利息付到2011年11月,支付利息共计6万元。2011年10月其虚构做药材生意理由向其表舅王某丙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分,支付一个月利息。2011年10月其虚构做生意理由向张某乙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6分,第一个月利息在本金中扣除。此外,2010年10月其向四叔沈某借钱3万元,按月息1.5分支付利息至2011年11月。(25)证人陈某甲证言证明,2011年8月其通过姐姐陈某乙借给沈颖琰11万元钱,借条起先讲好出给陈某乙,但沈颖琰事后出具给其,当时未约定利息,其也未收到利息,沈颖琰出事后陈某乙将11万元钱还给其。(26)证人林某证言证明,2011年8月其弟媳妇陈某乙向其借钱,陈有朋友需要10万钱,其交给陈某乙10万元钱。后来陈某乙讲借钱出事,其才知道10万元钱被沈颖琰借去,后陈某乙将10万元归还给其。(27)证人於某红证言证明,其通过邱某借给沈颖琰20万元钱,邱某称沈颖琰借去做生意,该20万元本金沈颖琰尚未归还,其收到利息共计1.5万元。(28)证人池某甲证言证明,2007年至2011年沈颖琰多次向其借款,2010年因沈颖琰要求,其介绍鲍某、邱某、刘某乙、於菊琴、於亚琴、张某乙、乐某等人借钱给沈颖琰,其向鲍某等人介绍称沈颖琰做投资生意,投资海运业、医疗器材、电力公司、土地等。沈颖琰曾���其看过“林平波”向沈颖琰借款的2张借条。2011年底沈颖琰出事了,沈颖琰的钱应该被“林平波”骗走了。(29)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5、6月公安机关联系其称其女儿沈颖琰放在家中的旅行包内有2张借条和1办记账本、3封信,其找到上述物品后交给公安机关。其女儿称借人家钱还不出,钱被“林平波”骗去了。(30)证人俞某证言证明,其与沈颖琰于2008年结婚,2011年11月沈颖琰称她向别人借了七八百万元钱,又转借给他人,借她钱的人逃走了,她无法归还借款,所以要与其离婚,两人后去办理协议论手续。3套房子中浪琴花园42幢503室和高亭镇华枫花园102号店面房归沈颖琰所有,城市阳光B幢802室归其所有。其购买的奔驰轿车卖了25万元钱,钱都给沈颖琰。店面房后过户給林勇,沈颖琰欠林勇约90万元钱。其不知道沈颖琰向他人借款的情况,沈颖琰出具一些借���中有其签名,经其确认那些签名是他人假冒的。沈颖琰平时比较喜欢打麻将,有时对其也撒谎。(31)证人沈某证言证明,2010年11月其侄女沈颖琰向其借款3万元,沈颖琰按月息1.5分支付1个月的利息。后来沈颖琰出事了。其表示不要对此追究沈颖琰的刑事责任。(32)证人洪某证言证明,2001年其与沈颖琰结婚,后因沈颖琰与俞某在一起,其与沈于2008年协议离婚,离婚时两人均无债务,沈颖琰比较喜欢与其一些同事打麻将。2011年其母亲告诉其沈颖琰在外面借钱很多,后沈颖琰又借钱给一定海人,定海人逃走了,沈颖琰借的钱追不回,很多人向沈讨债。沈颖琰以做生意为名曾向其母亲借款10万元。(33)证人孙某甲证言证明,2009年其曾向同事沈颖琰多次借过高利贷,共计约10万元,其支付的月息5分至1角不等,其借款用于网络赌博。沈颖琰平时消费比较赶潮流,平��经常请客吃饭,打麻将赌得也很大,输赢上万元。(34)离婚协议书、沈颖琰等人账户明细佐证在案。(8)银行存款凭条、转账凭条证明沈颖琰通过银行向李某等人还本付息及李某等人将钱存入沈颖琰账户的情况。(9)岱山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沈颖琰案件情况说明、岱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浙江省增值税发票、执行款退费票据等证明,沈颖琰所有的岱山县高亭镇浪琴花园42幢503室拍卖后拍卖所得的处置情况。(3)借条和转账凭条证明,2011年7月沈颖琰向乐鹏飞借款30万元的协议及乐某将30万元转账至沈颖琰账户的情况。(4)借条证明,沈颖琰向刘某甲出具借款合计为60万元的借条及向於亚琴出具合计为522万元的借条。(6)沈颖琰笔记本记载内容证明,沈颖琰向於亚琴、刘某甲借款、约定利息及曾已归还本金合计234万元的情况。(4)鲍���、沈颖琰银行账户明细证明,鲍某将借款打到沈颖琰账户及沈颖琰通过银行向鲍某还本付息的情况。(5)沈颖琰笔记本记载内容证明,沈颖琰共计向鲍某借款340万元、归还本金110万元及支付利息情况。(7)沈颖琰笔记本记载情况证明,2010年至2011年8月沈颖琰向邱某借款合计340万元,已归还本金215万元。(8)银行回单证明,2011年11月4日邱某借给沈颖琰10万元,直接扣除0.5万元利息,(4)被告人沈颖琰笔记本记载内容证明,沈颖琰向於菊琴借款本金合计310万元及归还本金合计105万元等情况。另查明,2013年4月4日,被告人沈颖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2014年3月14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沈颖琰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后沈颖琰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乙、鲍某等人诉沈颖琰借款纠纷案时认为沈颖琰涉嫌经济犯罪,遂于2013年6月3日移送岱山县公安局,岱山县公安局于同月6日对沈颖琰涉嫌犯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于2014年5月23日将沈颖琰提解至岱山县公安局进行审查、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2063号刑事判决书、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解罪犯花名册、罪犯提解通知书、请示、函、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证实在案。关于沈颖琰对诈骗数额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对本案定性及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1)沈颖琰虚构事实并隐瞒借款用途,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他人大量借款,并将借款大部分用于赌场放高利贷的违法行为,最终导致无法归还他人的巨额借款,应认定沈颖琰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沈颖琰���护人对本案定性提出的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2)沈颖琰涉嫌诈骗犯罪系岱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纠纷案中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沈颖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审查、判处期间均未主动交代其诈骗犯罪事实,故沈颖琰辩护人辩护称沈颖琰犯诈骗罪系自首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3)公诉机关指控沈颖琰诈骗沈某一节事实,因沈某系沈颖琰的近亲属,且表示不愿就其被沈颖琰诈骗事实追究沈颖琰的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不按犯罪处理。故该节指控不予支持,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4)沈颖琰虚构借款理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王某丙、王某乙、张某甲等人的钱财,且沈颖琰借打会名义,骗取冯某的钱财,公诉机关对此指控为诈骗犯罪成立,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5)根据沈颖琰供述、被害人邱某、於某琴、鲍某、於某琴、陈某丙陈述、沈颖琰笔记本记载借款、付息等内容,并结合银行账户明细、借条等书证,沈颖琰在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归还本金部分所支付的利息,应计算在沈颖琰还本付息数额内,并在沈颖琰诈骗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故沈颖琰及其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沈颖琰对还本付息情况的部分辩解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故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颖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并隐瞒真相,以借款为名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沈颖琰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被判决的,应当对其犯敲诈勒索罪及诈骗罪进行���罪并罚。沈颖琰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沈颖琰及其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颖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其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四月四日起至二○二九年四月三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沈颖琰位于岱山县高亭镇浪琴花园42幢503室房产拍卖处置款退赔给各被害人,尚未退出的犯罪所得责令被告人沈颖琰继续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 伟审 判 员  徐 琼审 判 员  王奇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晨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