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万福抢劫罪,徐万福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71号罪犯徐万福,重庆市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9日作出(2004)九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万福犯抢劫、故意伤害、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9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33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8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2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1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3月3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徐万福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万福,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万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万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