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民一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苏永莲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王锡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永莲,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王锡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苏永莲,女,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皋兰县西岔镇漫湾村农民,住该村179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被告王锡成,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皋兰县水阜乡长川村农民,住该村红圈坪55号。原告苏永莲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被告王锡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永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