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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丁汝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056号罪犯丁汝,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滨刑二初字第0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丁汝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丁汝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丁汝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4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