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一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杨永东与南宁市通源木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东,南宁市通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一初字第1949号原告杨永东,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告南宁市通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那洪街道办居仁村(原市养鸡场旧址)。法定代表人莫怡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东诉被告南宁市通源木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农艺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杨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