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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赵专森、孟飞与孟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戚墅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专森,孟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戚墅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赵专森。委托代理人邹杰华、丁永良,兴化市钓鱼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戚墅堰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专森与被告孟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戚墅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专森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专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专森负担。审判员  吕士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梦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