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恢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汇远选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伟、贾奎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汇远选矿有限公司,李伟,贾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山恢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汇远选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梅,经理。被执行人李伟,男,52岁,汉族,白山市工商银行职员,住白山市浑江区。被执行人贾奎,男,白山市汇远选矿有限公司承包人。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汇远选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伟、贾奎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白山仲裁委(2011)白山仲字第142号调解书,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仲裁委(2011)白山仲字第142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鹿贵金代理 审 判员 庄宏图代理 审 判员 丛金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倪新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