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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恢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汇远选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伟、贾奎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汇远选矿有限公司,李伟,贾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山恢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汇远选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梅,经理。被执行人李伟,男,52岁,汉族,白山市工商银行职员,住白山市浑江区。被执行人贾奎,男,白山市汇远选矿有限公司承包人。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汇远选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伟、贾奎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白山仲裁委(2011)白山仲字第142号调解书,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仲裁委(2011)白山仲字第142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鹿贵金代理 审 判员 庄宏图代理 审 判员 丛金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倪新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