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981一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何艳伟与张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伟,张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981号(2015)五民初字第981一1号原告何艳伟,住五常市。被告张志,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艳伟与被告张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艳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志所有的坐落于五常市红旗乡后兰村的砖瓦结构房屋102平方米(产权证号为五拉房权证红字第000195**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志所有的坐落于五常市红旗乡后兰村的砖瓦结构房屋102平方米(产权证号为五拉房权证红字第000195**号)。该房屋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管理使用,不得出租、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国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