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颖与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颖,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828号原告张颖,女,汉族,1980年5月30日出生,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黎波,男,汉族,1980年12月17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颖与被告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颖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张颖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