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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诉黄福胜、惠达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黄福胜,惠达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10号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惠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福胜。被告:惠达卫浴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黄福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福胜、被告惠达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日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 毅审 判 员  龚麒天审 判 员  刘培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蔡健和书 记 员  梁伊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