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行审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与嘉善恒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嘉善恒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善行审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杨岳全。委托代理人王伟锋、赵宁宇。被执行人嘉善恒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国祥。2015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因被执行人嘉善恒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不完全履行其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善环罚字〔2014〕149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善环罚字〔2014〕149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善环罚字〔2014〕14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钱 骏审 判 员 胡锦明人民陪审员 朱伯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韬 来自: